《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种情形,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的,
第二种情形,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
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
这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的债权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这里债权的转让包括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同时,《民法典》第545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款规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的债权人一方违反约定强行转让的话,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转让的是:非金钱债权,第二种情况是转让的是:金钱债权,但是当事人转让了金钱债权或者是非金钱债权都不得对抗第三人,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非金钱债权的转让,不得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恶意的话,第三人可能失去受让非金钱债权的权利!
债权转让有一个程序,那就是: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转让的通知已经发出,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简单讲,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但是从权利具有专属性的,该从权利并不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在以前的司法判例或者,或者是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主债权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是没有,占有转移的债权标的物, 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是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从权利,没有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导致的法律难点是:主债权已经转让了,从权利还没得到转让,这种判决导致了法律的混乱,通过民法典第547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从权利与主权利同时转让。
债权转让以后,债务人同时也取得了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并不因为债权的转让而丧失了对受让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34号,对进入诉讼程序阶段所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作出了指导性的案例,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执行申请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