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人代管。

二、条款分析

1.明确对象。首先明确宣告失踪针对的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宣告失踪。

2.明确条件:当自然人下落不明即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达到两年的时间仍然毫无音讯,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找到人的情况下, 就构成了宣告失踪的条件。这里有个特别情况,法律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要求: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民法典》总则篇的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亲属以及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近亲属在我们国家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有继承权的亲属范围比较广,这里主要是指除了近亲属以外的有继承权的亲属,如孙子女、外侄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还有就是和失踪人有债权债务、合伙关系的民事主体,债权人找不到人了,债务人找不到人还钱了,合伙人要维持企业经营需要商量也找不到人了,这些情况下,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失踪。因此,在申请人这块范围很广,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申请。

4.财产代管。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一般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法律要求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财产,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失踪人重新出现,代管人应当返还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以上是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和分析,如果有需要详细了解的伙伴可以留言,我将尽我所能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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