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人必须按照收到的开庭通知上载明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仲裁庭审,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关于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各地关于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的理解把握不一,有的地方认为迟到十五分钟就视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有的地方则认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开庭之前发现无法按期或者按时参加庭审活动,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是开庭之前几天发现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活动,可以提前与仲裁委进行沟通,申请延期开庭,但必须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如果确实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但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理由未能被仲裁庭认可采纳的,应该如何处理?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近亲属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如果委托近亲属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应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是临近开庭,因塞车等突发情况预判可能无法按时到庭参加庭审的,应及时联系承办的仲裁庭人员说明原因,并请求给予一定宽限时间。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应当注意就是申请人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但在庭审中途未经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退庭的,也是可能被仲裁委作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导致被视为按撤回申请处理之后,能否再次以相同仲裁请求提请仲裁?不少人甚至律师均认为此种情况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之后还可以再次提起仲裁。但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通知中途退庭的,被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因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将可能导致申请人丧失诉权。
笔者认为,仲裁庭审活动是严肃的法律活动,当事人应严肃对待,申请人参加庭审活动要尽量做到提前出发到达仲裁庭参加庭审,宁可早到也不要迟到,以免迟到导致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丧失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