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的无罪
1. 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无罪案例1:(2016)苏0305刑初3号王某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是国企参股企业的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被告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职工,不属于国企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从事从无的人员;也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主体。
无罪案例2:(2015)顺刑初字第13号 杨某甲受贿案
裁判要旨:杨某甲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无罪案例3:(2013)张刑初字354号 郑红受贿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郑红管理东北村旧村改造工程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2. 不符合本罪的职务便利条件
无罪案例1:(2016)湘1126刑初458号 李某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李某某作为指挥部协调科科长,有义务处理矛盾纠纷,但无权决定项目发包给谁,项目发包由标段项目部负责,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某、陈某为了承包此工程请求李某某帮忙或者李某某利用其职权左右工程发包。因此李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宜认定为违纪。
无罪案例2:郑某甲、李某受贿罪二审判决书 (2015)西刑终第5号
裁判要旨:李某虽有收取请托款的事实,但其不具备能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职权;郑某甲虽有职权,但无证据证实李某与郑某甲同谋的主观故意。
无罪案例3:(2015)唐刑终字第61号 鲁某受贿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鲁某是办事处业务员,没有调整物品发货的权利,没有职务便利。
3. 为家庭成员谋利不属于为他人谋利
无罪案例:(2015)北刑初字58号赵东轩、侯秀仙受贿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默许的方式,使其妻子顺利承揽业务,从中谋取利益,但该业务并非为他人谋取,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4. 无行贿、受贿的主观意图
无罪案例1:(2017)晋0923刑初85号 蒲荣受贿案
裁判要旨:结合指控的行、受贿方言词证据,双方在借款时及借款后没有行贿、受贿的意思表示,行贿方没有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形成行贿受贿的合意。
无罪案例2:(2015)叶刑初字第46号 张某行贿案
裁判要旨:韩某通过张某向朱某行贿,张某未给朱某是为了省钱,事后韩某未将该5万元拿回是为了折抵原来经济往来的欠款,故张某没有受贿的故意。
无罪案例3:《刑事审判参考》第2集第15号 刘某某受贿案(投资合作型受贿)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参与了具体业务活动,且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无罪案例4:(2014)闽刑终第279号刑事判决书 余某某、卢某某、林某某受贿案(干股型受贿)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并参与经营公司,证明本人未全额出资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本人未全额出资,本人获得公司分红及转让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无罪案例5:《刑事审批参考》第218号 姜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丰年国家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
无罪案例6: 《刑事审判参考》总97集 975号 胡某某受贿案(交易型受贿)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
(二)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案例1:(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1号 何某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收受部分财物,但其实在拒收现金后,经请示领导,为避免矛盾、缓和关系才收取,事出有因,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
无罪案例1:(2016)黑0104刑再字1号 史策刑讯逼供再审裁定书
裁判要旨:受贿仅有言词证据,言辞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无法定案。
无罪案例2: (2015)铁刑初字第254号 张鸿鹏受贿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只有冯永刚的证言可以证实张鸿鹏受贿,而张鸿鹏否认受贿事实,其他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冯永刚借的钱就是给张鸿鹏的,故公诉机关指控张鸿鹏受贿20万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无罪案例3 (2017)辽03刑再2号 白自刚受贿案刑事再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公诉机关提供证明被告人受贿5万元的直接证据是辛某、录音材料及物证纸袋。辛某的证言与白自刚的辩解,客观上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录音资料和无证的证据均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能得出犯罪的唯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