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分求助:民政方面的基本知识主要要掌握些什么内容
主要要掌握的是:1、我国民政机构概况;2、有关民政的法律法规;3、民政的计划规划等。
具体的说,有:民间组织管理,社会优抚政策(低保、农村五保、流浪安置、医疗救助、各种抚恤、救灾救济、社会捐助、基金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各类社会保险等),行政区划,人才安排,为民服务(社会组织、村民自治、婚姻登记、福利彩票、地名管理,社工安排、收养、殡葬),涉外服务,行政许可,理论研究等等。找一找民政网,民政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招考复习材料里应该有。
其中可能会考到的一点:一、民政工作“十一五”期间的任务是要推动中国的社会转型。 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的社会转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从单位制向公民社会转变;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经济向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和服务转变。
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的任务就是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管理。 1.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随着中国社会从单位制向公民社会转变,民政部门直接承担着培育和管理公民社会组织的责任,包括各种利益团体、民间组织和基层社区组织等都属于公民社会组织。
我们经常提到的“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就是社会转型的一个必然趋势,但继续由政府直接管理这些大量的“体制外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形成畅通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最终实现在政府支持和监控之下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实质,即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管理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政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是去直接管理社会事务,而是通过发育和健全公民社会组织来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良性互动关系。
2. 对社会成员的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社会责任的不断加强,民政工作正在从为计划经济服务转向为市场经济服务,直接承担着维护群众基本权益的责任。权益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前提是权益,而获得日常生活保障的权益则是最基本的权益或人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其他职能如规制和监控等是可以通过独立部门完成的,但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则是任何部门都不能取代的。因此,民政部门就是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或者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政工作是最典型的政府工作。
改革以来,从民政工作走过的历程来看,民政工作已经从政府的边缘工作走向被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舞台,其扮演的角色正从社会的最后安全网走向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角色。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政工作的对象所覆盖的社会群体越来越广,工作内容也更多地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为目标。
二、民政工作面临着系统外部和系统内部的双重挑战 系统外部的挑战是指来自民政部门以外的挑战,是民政部门不能控制的环境因素造成的;系统内部的挑战是指民政系统本身存在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各种缺陷。 (一)系统外部的挑战 1、民政工作的环境冲突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民政部门是政府应对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的应急部门,其很多工作都是应急性的工作。
我们在实践中可以感到,民政部门没有自己的工作日程表,而是根据改革的需要和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可以说是社会问题的一个“回收站”或“加工厂”。民政部门经常处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夹缝中工作,既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又要应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
这是导致民政工作经常处于无序状态,条理不顺,体制不适应,以及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必然是“苦、累、乱、做不好”。 2、民政工作的法制不健全、法律滞后 民政工作立法滞后,现有法规操作性不强,影响依法行政。
民政工作的很多业务既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志,因此依法行政是保证民政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的前提条件。但民政工作的立法滞后、操作性不强,如低保制度、退伍安置和居委会工作等,或者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手段,或者无法可依。
3、民政部门的能力与任务不协调 首先是民政部门不具备独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其很多业务都需要其他部门或企业的配合才能开展。其次,民政工作虽然是政府的工作,但职能杂、职权低、条框管理,民政部门却不是一个实际的权力部门,不具备决策权,各级民政部门的人事和财务由政府决定,很多工作需要政府的重视才可以开展,影响工作效率与效果;民政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只有当经济发展引出尖锐的社会矛盾时才会得到政府的重视,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因此政府对民政的态度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关键因素。
(二)系统内部的挑战 1、理论研究滞后 民政工作是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但在实践中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工作。关于理论研究滞后的问题,客观上来说也是由于民政的职能带有不确定性的原因造成的。
民政系统的很多工作方法和措施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探索性。国外的理论或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非常有限。
这是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举世无二。
2.民政基础知识的民政工作基础知识
一、“民政”概念 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
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一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正式设立地方各级民政管理机构,经过近60年的历史演变,目前,民政工作的内涵主要包括:民间组织登记、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殡葬管理、老龄工作、社会工作及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二、国家民政部的设立 新中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三、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概括地讲,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四、民政部门职能定位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民政部门是国家政务部门中主管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
五、民政工作包含内容1.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2. 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登记、优抚、救济等。
六、新时期民政工作核心职能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七、民政干部要做“三种人” 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
八、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县(市)、区民政局是审批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主要民政管理机关,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政事务审批事项依法由市一级民政局或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批。九、民政系统最高荣誉奖 孺子牛奖。
“孺子牛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于1986年11月设立。该奖取名于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旨在体现、弘扬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
“孺子牛奖”主要授予全国民政系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内外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孺子牛奖”由民政部授予,并向获奖者颁发“孺子牛”奖杯。
十、低保概念1.低保演变过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2.低保产生原因: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全民低保”概念 所谓“全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1)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2)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十一、民政部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 。
十二、村五保概念 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