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江未经允许,翻墙进入曹县仵楼镇蒋场行政村安柳园村妇女桑某某家院内,敲桑某某卧室房门,遭桑某某斥责后离开。
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江赔偿桑某某现金8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江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经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而“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