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xxxxx000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对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xxxxx000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对此次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车辆属性鉴定以及车速鉴定;
3、依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xxx(交通事故另一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在第310xxxxx000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误。
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2021年x月xx日xx时xx分,xxx(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翔路兴虹路南约1米处,因超车操作不当,与xxx(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使时发生追尾碰撞。
首先,申请人不认可双方系追尾碰撞。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本案中双方车辆撞击位置为申请人电动自行车的车头与xxx(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的车辆脚踏板,不符合追尾碰撞的特征。
其次,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超车的表述。本次事故发生是xxx(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华翔路兴虹路路口处,打算从华翔路道路左侧往右转至兴虹路,申请人则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华翔路右侧由南向北直行,因xxx(交通事故另一方)突然右转,且双方速度都不慢,申请人无法避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而非申请人超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最后,被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备注信息为甲车车身损坏,乙车车身损坏,丙车损坏。此次事故仅甲乙双方,何来丙车损坏?可见被申请人并未详细调查事发经过,仔细核实案件情况。
二、此次事故中xxx(交通事故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此次事故中xxx(交通事故另一方)过错如下:
其一,其存在超速行为,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特别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本次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雷锋车速远远超过限速标准,申请人申请做车速鉴定。且此次事故中xxx(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其他非法改装,不一定复核非机动车标准,故申请人申请对xxx(交通事故另一方)的电动自行车做非机动车鉴定。
其二,右转没有让直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本次事故中,系刘雷锋打算从华翔路左侧右转至兴虹路,此时xxx(交通事故另一方)应当减速慢行,观察右后方车辆情况,在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右转操作。但刘雷锋在此处并未减速观察,而是直接右转,由于车速较快,申请人无法避免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其三,违法加装挡风蓬。加装挡风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属于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挡风蓬,会使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导致驾驶员视角受到限制,扩大了盲区范围,也会影响电动车转弯的灵活性。本次事故发生就是因xxx(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右转撞上直行的申请人车辆。xxx(交通事故另一方)的电动自行车加装挡风蓬可能影响其视线,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310xxxxx000000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xxxxx000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电瓶车驾驶人xxx(交通事故另一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申请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