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举例(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概念、行为特征及常见的实务问题

概念及行为特征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或者明知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而散布、传播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行为。

其中,散布、传播行为可以发生在现实空间中也可以发生在信息网络空间中,包括通信网络、互联网等。

例如,制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传播将要发生地震、战争、商品短缺、传染病疫情等不实信息。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传染病暴发,刑事、治安案(事)件等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信息,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何区分本行为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①虚构事实的内容不同。

本行为虚构的事实包括编造、传播各种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在其编造、传播的谣言中既包括恐怖信息,也包括其他信息;

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信息仅指有关恐怖活动的虚假信息,以及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②情节和后果不同。

本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是一种行为犯;

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对听说的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信以为真而向有关单位、机关报告的,是否构成本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本行为的必要条件。

对道听途说的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认识有误、主观判断能力低下而信以为真,并向有关单位、机关报告的,即便影响了有关单位和机关的工作秩序,也不构成本行为。

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①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③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该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广泛散布谣言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如何区分本行为中的“谎报警情”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0条第2项规定中的“谎报案情”行为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中的谎报警情,主要是指编造火警、治安警情等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警情,却通过拨打110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中的谎报案情,是指在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案件当事人故意向其举报、投诉或者提供并不存在或者未发生的违法事实,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对于谎报火警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谎报火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属于一种指引性条款,对谎报火警的,其违法行为名称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界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消防法》第62 条第3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1项。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没有造成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危害后果,能否按本行为定性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中的“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表述不应割裂开来予以理解,正因如此,本违法行为名称才被界定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而不是“虚构事实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

一方面,散布谣言的目的与扰乱公共秩序相关,不是仅针对个人的辱骂;

另一方面,散布的谣言与公共秩序相关,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没有物理的、具体的危害后果不等同没有危害。

此外,从信息网络发展的现状看,网上网下已密不可分,且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编造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谣言,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即使没有造成现实社会中的物理危害后果,也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处罚。

如何区分本行为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虚构事实的内容不同。

本行为虚构的事实包括各种谣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仅限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②后果不同。

本行为是行为犯,危害后果不是必要条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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