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于2007年5月14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牵引车及三轴半挂车转让给乙方,车辆转让价款为17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1万元,剩余6万元乙方向甲方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甲方卖车款6万元,因乙方买车时已将车看好,所以还此款与车辆的经营状况,安全事故及车辆的状况无关,壹个月内必须还清。欠款人:乙方,2007年5月14日”。

后因甲方转让该车辆时,甲方未向乙方如实陈述车辆状况,导致乙方拒绝向甲方支付剩余购车款,双方经多次沟通后未果,甲方于2021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剩余购车款。

在本案起诉到法院后,乙方依法提出答辩,其主要理由认为涉案购车款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最终以甲方所主张车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以上案情,是笔者最近在周至县人民法院代表被告出庭应诉,且法院依法以原告所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请的一则案例,在笔者平时接受咨询的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借款)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经常会问到我们这个钱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不能要求对方还款?借款人(欠款人)要不要给我们重新出具欠条(借条)?或明显就是对方欠我们欠为什么法院驳回我方诉请?

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就何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何中断诉讼时效等问题向各位作出如下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积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维护权利。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亦被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在前述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诉讼时效的客体仅表述为“民事权利”,并未进一步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等具体权利类型。所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债务人承担的义务负担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法律不应无限期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否则不利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诉讼时效发生的基本效果即为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对请求权进行防御的权利。因此,时效抗辩权只能针对请求权适用。

(二)诉讼时效不适用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所有物被侵害时或可能被侵害时,基于物权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是一种基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不能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是一种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所有权虽不消灭,但其请求权消灭,有所有权而无所有物,即变为有名无实的所有权。故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包含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五)权利人积极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并且保存相关证据(书面、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

(六)积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

(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因关于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较多,不在此一一列举,详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法院能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因文本篇幅所限,笔者仅就日常咨询、代理案件中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权利能不能主张?如何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简单作以阐述,难免有未尽之处,如各位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还望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切勿本着因盲目自信或出于对对方的过度相信而丧失胜诉权。

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