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分为
1、法定权利——公司法赋予/法律赋予
1) 投资收益权。股东投资一家企业的主要目的,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证投资收益权的实现。
2) 身份权。保证投资收益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可能有人会问,投资资金后不就成为股东了吗?身份权还会成为一个问题?实际操作当中这还真是个问题,一些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之后,并不做工商登记,员工感觉成为股东,但股东身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 资金权
4) 知情权
5) 表决权
6)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权。当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时,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7) 优先认购权
8) 提案权。拥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将自己关心的提案,提交给股东大会来讨论,而不只是被动的对大股东的提案说是和否
9) 违法的决议的撤销权
10) 请求解散权
11) 诉讼权等
2、章定权利——通过公司章程等股东资质文件所赋予的股东权利
现行《公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等资质文件完善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法》中多次提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法定权利知道,股东的权利基本分为5大类,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是围绕这5个方面制定。
1) 知情权。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完善的知情权,但是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对一些细节加以明确,出现问题时,股东或许发现,根本就不能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2) 提案权。股东向股东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提案权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一股一票制度的滥用,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权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递交董事会。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果需要保障自己的提案权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规定的方式,可以参照《公司法》当中对股份有限公司提案制度的规定。此外还可以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规定。
3) 表决权。在如何确保大股东权利的基础上,让小股东对其有制衡的权利也很关键,一个有效的表决权的制度,应该是以一股一票制度作为基础的,并结合累计投票制度、代理投票制度、以及表决权排除制度。
4) 收益权。小股东基本权利。《公司法》对股东收益权进行了保护,规定公司如果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又连续5年盈利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但整个规定过于宽松,不足以保护小股东的收益权,所以小股东要切实保证自己的收益权,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更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章程中规定把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分红,另一方面可以规定需要保留小股东退出的权利等。
5) 诉讼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股东的各种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股东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诉讼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威胁,约束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者的行为,而不在实际应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