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土地纠纷新规)

虽然《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只有十四个条款,很多是新规则,但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与颁行,也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新规则。现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整理如下,供学者、法官、律师、特别是农民朋友学法用法。

1、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使用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2、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

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在法律上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

4、《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很多条款。甚至有许多条款就是原文照搬的,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就是原文引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十三条。

5、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6、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经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农村部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称。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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