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扩展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二次供水能长期饮用不
如果说能保证到以下几点到没有什么坏处了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水质有很大的问题了,具体会得什么病之类就不情况了,反正是不太健康了。
3.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
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
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
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
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
4.什么是二次供水,在卫生上有什么要求
二次供水设备安装通常指的是无负压供水设备安装和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安装,两大主要选用设备,其安装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1、设备安装应选择通风良好、灰尘少、不潮湿的场地,环境湿度为-10℃-40℃。在室外应设防雨,防雷等设施。
2、为方便设备安装、保养、设备四周应留70cm空间,人孔处应保留1.5m空间,四周地面应设排水沟。
3、选定场地后,要处理好地基、在用砼浇注或用砖石砌筑罐体支承座。待基座完全固化后,再吊装罐体并放稳,随后安装附件,接通电源。
4、在试车前,应先关闭供水阀,检查各密封阀情况,不允许有泄露现象,开车后,应注意机泵转向。当压力表指针到上限时,机泵自动停止。打开供水阀,即可正常供水、如需定时供水,可把选择开关扳到手动位置。
5、设备泵机组应经常检查。离心泵和止回阀如发现漏水现象,应及时紧固法兰螺丝或更换石棉根,检查机泵底脚螺栓不能松动,以防损坏机器。
6、电器自动控制系统,应防水、防尘、经常检查线路绝缘情况,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和保险丝完好等情况。压力表外部最好用透明材料包裹,以防损坏。
7、罐体如发现漆皮脱落,应及时涂漆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
5.二次供水五层楼顶上蓄水池往楼下供水的压力有多大
可以在水箱顶部装真空仰止器避免水箱和空气直接接触造成二次污染,还可以在水箱进口加一个加氯器用以杀菌。
一、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组织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维护,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单位须持有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专业水池清洗队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记录,以便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5、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二次供水卫生规范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吗
一、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
上岗。
三、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维修组负责在每年的暑假期间清洗、消毒一次,并
五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院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希望长沙中崛供水可以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