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保的相关规定(最新劳动法单位交社保的规定)

提醒一、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 社保-不合法!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

不合法!此行为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同时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巨大的工伤费用就需要由企业负担,员工的权益也受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降低双方损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提醒二、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违法!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是否合法?

此行为是违法!员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辞职后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法院判决:不行!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提醒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合理!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未及时从原单位调来,用人单位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此行为是不合理!

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提醒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 社保–不合规!

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是不合规!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确定发生后员工申请仲裁,提供以上证据,用人单位面临法律风险较大。用人单位为了省这点钱,将面临法律制裁。

提醒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

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发放社保补助费的形式,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是否可取?此行为不可取!。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法律意识薄弱,未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为了省事儿,人员流动时也不用经常去增减员。此行为不可以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以上是我们分享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问题的解读。近几年高校毕业生陆续涌入社会参加工作,在社保缴纳的合法合规问题上,请注意和仔细研判,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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