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天津一中院院长张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起间谍案件。市检一分院检察长张谊山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的开庭审理,正值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有力打击震慑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生动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