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案件是怎么审理的(房屋强拆的法律程序)

不少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土地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当地征收部门急于施工,便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强行推平地上附着物或偷拆房屋。到了诉讼阶段往往会遇到以下难题,第一无法确认强拆主体;第二拆迁公司实施强拆成为征收方的挡箭牌。此时,如何推定强拆主体,就是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情:无法证明强制拆除系县政府所为

多年前,山东滨州的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开始征收,因拆迁补偿标准违背和脱离了市场价格,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某日,李先生在未收到任何拆迁文书等相关法定文书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大型挖掘机将申请人的十二间房屋违法拆除,屋内许多生活用品及贵重物品被掩埋,给李先生造成重大损失。

后,李先生针对强制拆除行为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但县政府辩称未曾实施过上述行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工作人员曾参与或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该案再审至最高法,有了新的转机。

最高法:强拆主体不明,推定县政府担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根据庭审的相关证据《XX旧城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表明,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是按照该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房屋征收,虽然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鼓楼街居民委员会与各被征收人,但县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在备案栏加盖了政府公章。由此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及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

最高法认为,该案中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示

最高法案例中运用的强拆主体推定原则无疑是被拆迁人维权的一项利好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面临强拆时消极取证。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取证意识,在拆迁现场积极进行取证,如利用停放在强拆现场对面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能够随时放飞并遥控操作的无人航拍器等高科技手段拍摄一个较为清晰、全面的强拆过程。而决不可因为能够推定了就认为自己无需费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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