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如果我们处理某件事物的时候,需要第三方在场证明,这样能作为以后法律纠纷的证据。其实我们需要的就是担保人,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王力律师解答: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王力律师解析: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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