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亡故 兄弟姐妹继承父母遗产如何分配 市民何女士:我家兄弟姐妹三人,我是老三,大哥去年去世了,二哥健在。今年母亲去世,留下大约100万遗产,这笔钱应当如何分配?大嫂能参与分配吗? 罗艺允律师:首先需要看老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有遗嘱,按遗嘱分配。如无遗嘱,则遗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大哥去世,由大哥继承的遗产应由大哥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果没有子女也没有孙辈,在法律上,他的配偶是不能参与分配的。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继承法》中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实施后,原《继承法》废除。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原《继承法》基础上还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在何女士的案例中,大哥先于母亲去世,如果大哥有直系晚辈血亲,则应由其继承的部分由大哥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如果大哥没有直系晚辈血亲,则由他的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市民牟先生:我今年20岁,父母亲四十多岁,他们今年又要了一个孩子,父母常说我将来要扶养弟弟,这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罗艺允律师:《民法典》中规定,一旦老来得子(女)的人们在抚养二胎、三胎的过程中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那么大哥大姐扶养小弟小妹将成为不可回避的义务。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后,未成年子女首先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则由具有扶养能力的兄、姐扶养。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条件一: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 1、父母均已经死亡,没有了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如果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 2、父母均尚在或者一方尚在,但都没有抚养能力(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条件二: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抚养义务。
条件三: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也需具备三个条件 罗艺允律师: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张先生履行了照顾弟弟的义务,被扶养长大的弟弟也有“反哺”的义务。 条件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注意是“并且”的关系。 条件二: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 条件三: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 2、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尽管法律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但维系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更多的是宝贵的人类情感,希望多子女家庭能够和睦相处,彼此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