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经历了几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时隔十年,再次修订。

2020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4月30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已有近30年历史,期间几乎每满十年都会有一次修正,前两次修正的时间分别为2001年10月27日和2010年2月26日。

如今,《著作权法》正迎来其面世以来的第三次修正,应该也算是著作权保护立法领域的一大盛事。

有趣的是,时隔一日,2020年4月27日,国内付费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发布公告称,现任联席首席执行官吴文辉和梁晓东、总裁商学松、高级副总裁林庭锋等部分高管团队成员荣退。

简单说,在著作权保护力度正在达到全新高度的时候,以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运营为核心的阅文集团,却出现了创始团队高管集体“离场”的现象。

与此同时,有关阅文集团修改合同以及可能涉嫌“霸王条款”的问题,在阅文集团的作家群体中引发广泛热议和争论。

那么,正在征集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网络作家群体又会如何从中受益?

关注点一:视听作品时代全面来临

较正在施行中的《著作权法》相比,《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

从定义来看,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更宽广,既能覆盖传统影视作品,也能对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网课等各类新形态的作品实现包含。

这对于类似快手、抖音等各类以短视频为主要内容服务形式的平台或APP无疑于是巨大利好。

值得关注的是,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八类作品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典型的以作品创作的方式来做分类,而非完全以作品的表现形式来分类。

比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更多是从作品的呈现形式来分类。

因此,从“电影摄制”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严格的文义解释方法,那么,对于利用手机等非专用摄制设备形成的视频和音频相结合的作品,就可能变成一种有待法律确认的“新型”作品。

关注点二:法定赔偿上限提升十倍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主要原则是“利益平衡”,主要方式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且有先后顺序,这种方式在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都适用。

其核心逻辑是如果权利人如果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就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证明有困难,但可以实现对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的话,就以违法所得作为赔偿标准,如果前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的,就由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下进行裁量。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简单说,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为50万元。

横向比较来看,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而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已经从2001年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因此,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纵向上,著作权法定赔偿额实现了十倍的提升,横向上实现了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相一致。

可以说,不论是琼瑶、金庸等老牌作家,抑或是马伯庸、唐家三少等热门作家,都将从中直接受益。

关注点三:引入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

近年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呼声最高的一种。

究其根源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在保护权利人民事权益基础上,进一步基于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对恶意侵权人处以一定倍数的罚金,其目的是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对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对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幅度调整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可以看到,一旦《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获审议通过正式施行,也将意味着著作权领域的恶意侵权人将迎来“寸步难行”或“倾家荡产”的判赔压力。

尤其是类似音乐平台、文学平台间发生的许可合作到期后,依旧提供相应作品的下载或播放服务,都可能被认定构成恶意,进而触发惩罚性赔偿机制实施。

关注点四:禁止权利滥用机制获明确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另一大值得关注的要点是引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理念。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同时,还设置了专门条款,明确了“权利滥用”可能面临的处罚。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单说,权利人滥用权利且发生传播秩序扰乱行为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而这对于根治类似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等音乐版权领域的平台独家许可,以及滥用独家许可优势损害作品传播或市场竞争秩序的做法,有可能会遭致主管部门的处罚。

总体来看,《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核心就是要“让侵权盗版者无路可走,让原创者畅行天下”,而其中透露出的“接地气”、“强保护”和“禁滥用”等理念和规定,势必促使我国著作权保护跃升至全新发展阶段。

而回到备注争议的阅文集团调整与作家群体权益保护的话题,说到底核心还是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方面,法定赔偿额提升至500万元,优质作品或作家将从中直接受益;

另一方面,双方间因合作合同引发的争议,尤其是理论上可能存在作家“倒贴”或“补偿”平台的条款,确实也暴露出相关平台在条款拟定与说明、与作家的沟通协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而这迫切需要阅文集团与作家群体坐下来,就可能存在的争议、误会或条款修改理由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说明。

否则,在著作权保护的黄金时代来临之际,阅文集团的至暗时刻或许也在加速迫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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