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咱们说一下(一)和(二)需要注意的事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包括过失和正当防卫,不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而不论是否既遂。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被继承人,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而且动机是为了争夺遗产,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既遂。
然后咱们再补充几个关于继承的法律小知识吧,分别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二、代位继承
举个例子哈甲是乙的父亲,但是乙比甲去世的早,当甲去世时乙可以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总结一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栗子:张三死亡后他的遗产可以分割了,这时有继承权的张三的女儿张二在继承分割前死亡,这时张二可以继承的遗产可以由张二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