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依据)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那么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生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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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生效要件有哪些?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鞠醒柳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的成立都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二)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鞠醒柳律师解析: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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