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如何起算(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案情直击

被告人曾某因犯诈骗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曾某以哺乳期为由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某的入院疾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亲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罪犯曾某属于哺乳期来函征求我院意见。我院经过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遂回函建议信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曾某暂予监外执行。

那什么样的情形

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之后

刑罚就不需要执行了吗

不不不

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罪犯将被收监继续执行,一旦收监执行决定作出会立即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