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是刑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之一,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和法律认定方面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很大。在本文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二者区别做出了梳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区分:

第一,二者在犯罪构成中,其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有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其对象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即资金、设备等财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第二,二者在犯罪构成中,其犯罪客观方面有区别。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三,二者在主观目的上有不同之处。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即并不是要占有,而是准备日后归还,

杨志峥律师提示,虽然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很多上述不同之处,但是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混淆,法院在对行为进行认定时也会从多方面的证据考量。在认定被告人挪用资金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构成挪用资金时,主要考量的是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归还构成职务侵占,以使用为目的有归还的意思构成挪用资金。因为数额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刑点要比挪用资金罪低很多,而且其处罚要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很多,因此对于有挪用资金行为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更应当充分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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