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函及保险单,推出诉讼保全保险产品,如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一些投资公司并不具备有保险资质,无法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类公司提供担保,当事人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时,那么在执行阶段应该如何执行?能否执行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人?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江某投资公司就建设工程达成协议,合同签订之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江某投资公司支付保证金,平江某投资公司向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两公司对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2月,经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平江某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后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平江某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进行冻结。2019年4月27日,具有诉讼保全担保人主体的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解除平江某投资公司冻结账户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19年4月30日,法院对冻结平江某投资公司银行账户的3000000元解除冻结。近日,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将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一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之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在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之后,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直接追加在担保责任范围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分期支付案款之后向平江某投资公司进行追偿。在约定的期限内,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之规定,可以明确不经过诉讼,即可追加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不仅减少诉讼成本,也为防止造成当事人诉累的情况,另一方面在解除财产保全时法院已经对保证人的相关保函、保证范围以及保证财产等进行充分审查之后才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第二,保证人在出具相关保证书、担保函时对保证结果已经预见,并且明确知道可能承担的后果,法院基于担保人所提供的充分有效担保或保证才对被执行人解除保全,因此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对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而言,该保证方式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同时也是经过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保证人三方认可的保证方式,而法院、申请人均是基于此种保证方式才同意解除保全措施,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来确定保证承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