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
【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3.产生的自治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这一点与法人相同;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这一点又与法人有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
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互联网交易兴起后,与实体物不同的虚拟物,在法律不禁止时,也可以援用对实体物的相关规定。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提供信息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其产生依据有二:
(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客体不同
(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
(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
(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对担保物权意义重大。
从权利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从权利的典型代表。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5.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非财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基本义务、附随义务。
3.民事权利之竞合
这是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个标的,依各权利行使时可发生同一效果的情况,亦称权利之并存。对于权利竞合,除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外,权利人有选择行使权。如何选择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肆】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行为或事件→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及效果: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而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结合构成的。其中主项表述了某种法律上必须具备的事实,即法律要件;而谓项则表述了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因此,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例如,一项关于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事件、行为、状态」
1.事件
事件,是指不受人们意志控制的外在事实,或者说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事件本身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主要包括两类即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无人的参与,且人力不可抗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有人的参与,但人力不可抗之。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的法律后果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行为
行为,是指受人们意志控制的外在事实。根据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谁决定又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如,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抛弃、物权登记或交付等处分行为;收养、婚姻等身份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
②准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情感表示等。
(2)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3.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
(1)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次;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无法律关系);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好意施惠与合同的显著区别:无偿、无法律约束力。
(3)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有两个例外。绝对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与保证合同。相对无偿合同:无约定推定为无偿,民间借*、保管与委托合同。
(4)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如搭乘便车,司机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损的,引发侵权赔偿之债。
2.订立婚约(背后的给付属于)≠支付彩礼(附解除合同的赠与合同)
(1)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2)“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
(3)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彩礼的,但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
(4)夫妻约定。夫妻之间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违反该原则的约定,系属无效。另一方面,是否依托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即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事项的补充性约定,则属有效。
3.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2)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这些人身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仅受道德的调整,不受民法调整。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如夫妻约定不要小孩。
5.其他情况
如,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运气,神童、天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