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案例:2013年9月23日唐某某的丈夫刘某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小型轿车,在驾车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唐某某受伤。2014年1月3日唐某某治疗终结。2014年9月2日,唐某某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11月4日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不属于合同之诉的适格主体,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唐某某的起诉。唐某某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于2015年3月11日将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2017年4月18日唐某某作为原告,再次向原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租赁公司、刘某按份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8月29日,唐某某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某基层人民法院同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的两次起诉均发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民法总则》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8日,唐某某以侵权之诉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三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笔者不赞成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的认定两次起诉行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机械理解所致,认为只要提起诉讼,就会当然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的问题,应该是困扰着众多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笔者试从该案件阐述自身的观点,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唐某某2017年4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当然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原因。

提起诉讼要产生时效的中断还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第一,提起诉讼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且必须发生在该时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承受人之间。第二,提起的诉讼部合法,且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不能中断诉讼时效。2014年9月2日,唐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出合同之诉,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虽然其是在诉讼期间提起的诉讼,但由于其不是汽车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双方并不属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以其提起的诉讼不合法而裁定驳回起诉,故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如某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3月12日产生了第一次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期间仍然需要《民法通则》的调整。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唐某某也应当在2016年3月12日前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才会发生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而唐某某第二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7年4月18日,其再次提起诉讼行为是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外的时间提起,当然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一审法院仅仅是以唐某某在2017年4月19日提起诉讼,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延长为三年,而没有考虑到诉讼时效中断应当满足的条件,仅仅因为唐某某第二次的的起诉行为就认定2018年1月8日唐某某以侵权之诉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否认了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出的唐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的抗辩。笔者认为这是对诉讼时效中断一种机械的认定。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逻辑,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就当然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没有存在的法律价值,行使权利与否就由着权利人的性子了。

(二)某租赁公司对于唐某某案件已经享有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给予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唐某某的案件在2015年9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如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3月12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其届满日期是2016年3月12日,该案件诉讼时效在2017年9月30日已经届满。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指导意见,某租赁公司已经享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唐某某超过诉讼时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怠于行使权利之人,不要让自己的权利一直处于睡眠的状态。法律赋予义务人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也是从另一方面敦促权利人适时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定,人民法院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将两者的不同规定进行有效衔接,才可以做到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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