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民法典对年休假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第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按照服从公司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父母、配偶异地的,休假时间原则上相对集中于春节期间探亲,特殊时期可以另行调整。

第四条 员工年假国家规定不得跨年度累计,公司原则上可以推迟到翌年一季度。

第二章 休 假

第五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四)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 员工连续工作时间的确认:

(一)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以会计自然年度为1个计算周期。

(二)新入职员工连续工作时间的确认,应由员工本人应提供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在职员工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在职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员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

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病)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员工离职休假规定:

①自然离职:合同到期前,做好员工离职前休假安排,员工坚持不休假的,表示放弃休假意愿;

②主动辞职:合同有效期内,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时,不享受年休假;

③协商解除:合同有效期内,员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享受年休假。

④自动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时,不享受年休假。自动离职按照违纪解除处理。

⑤违纪解除: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一条 探亲原则上安排与休假期间,公司可以将探亲路费作为奖励员工的一种福利性制度安排。

第十二条 探亲管理

(一)未婚员工(离异、丧偶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报销探亲路费一次。

(二)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 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报销员工本人及子女探亲路1次。

(三)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 -次可报销探亲路费1次。

(四)新入职的员工符合探亲条 件的,从第2年起探亲可以报销探亲路费1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把落实员工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员工休假、探亲。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

(一)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员工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员工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员工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的计划,组织、调整员工休假、探亲计划及申请;(二)调整人员工作安排,提出员工休假探亲日期建议;

(三)必要情况下,做好人员休假期间的工作任务交接。第十六条 休假时间确认原则:

(一)按照中国人的习俗,春节是我们中国人阖家团圆的日子,加之非户籍所在地员工比例相对较高,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年休假的员工在春节统一休假。

(二)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

第十七条 休假管理原则

(一)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细则第十条 第1至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从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探亲审批权限:

(一)非部门负责人单独休假、探亲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单独休假、探亲的,由副总批准;

(三)总监级单独休假、探亲的,由总裁批准;

(四)总裁级(含副总)以上单独休假探亲的,由董事长批准。

(五)公司统一安排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员工根据计划申请休假流程:

(一)员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附件);

(二)部门对照计划和生产经营情况安排,核准休假时间;

(三)分管领导审批建议;

(四)综合管理部审查,呈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

(五)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六)管理部门如实考勤,休假人休假结束后向综合管理部报到。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在《员工请假审批表》个人确认上签字),并经分管副总批准。

第二十-条 对员工应休未休.上年年休假天数,应随3月份工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同员工本人放弃,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

(一)工资基数计算:以员工的月份平均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即未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不得计算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二)日平均工资=月平均基本工资+21.75。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平均工资×3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日历天数

365天)×员工年休假标准-当年已休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探亲报销路费的,其报销标准和管理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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