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需要多久出结果(法律调解全流程)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明显缩短,但是劳动争议案件时间缩短也只是在仲裁阶段缩短,在法院诉论阶段并没有缩短,因此,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要经历如下阶段。

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

(1) 一裁终审案件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一裁终审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 条第1款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属于一裁终审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迟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定。对于一裁终审的案件,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起诉讼,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一裁终审案件的判决及效力。

对于一裁终审案件,用人单位不能提起诉讼,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审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撒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一裁终审案件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撒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

(1)劳动仲裁阶段。

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受理仲裁申请后45天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才可以延期,并且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最多延长15天。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不能超过60天。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①移送管辖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是这种情形,即使超过了60天,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那么,劳动者该怎么办?此时,当事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子受理。

案例: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处理?

②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指的是有关诉讼文书正在向当事人送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送达延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 导致了在劳动争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审理期限最长为60天的规定形同虚设,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阶段被延长,而没有约束机制。

③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以另外一个案件的诉讼结果、评残结论作为审判依据,那么劳动争议审理期限超过60天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任何案件只要被受理了,都应该处于等待开庭阶段,因此,这规定使得劳动争议的审理期限延长。

⑤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需要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直接以审理期限超期作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⑥其他正当事由。

除了以上几种理由以外,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 使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最长审理期限为60天的规定形同虚设。今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将大为延长,而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可能都无法以审理逾期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所耗费的时间将比之前会更长。

(2) 一审阶段。

如果不属于一裁终审的案件,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在一-审阶段,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正常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一审劳动争议案子在6个月之内可以审结。

(3) 二审阶段。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此,正常情况下,二审案件从第二审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要强调的是,第二审立案并不是指的是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受理的时间,而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此,当事人提交上诉,应当通过-审法院,从一审法院将材料移交给第二审法院,还有个过程。

(4)执行阶段。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如果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全部经历下来,至少要年多的时间,其中还不包括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比如出现管辖权异议、鉴定、公告送达,如果那样,可能拖得时间更长,甚至两年的时间都是正常的。

一裁终审案件撒销

虽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审,但并不意味着一旦是一裁终审的案件, 用人单位就没有救济途径,对于一裁终审的案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裁终审案件的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援引法条错误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无权进行裁决。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指: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关于回避规定的;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审理程序违法等。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撒销仲裁裁决的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撒销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4)一裁终审案件的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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