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主要特征是什么(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傻傻分不清的监督体系

一、什么是行政监督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审视、评价与查纠。其特征有:

1.行政监督的主体极为广泛,包括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媒、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履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4.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与有效,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监督的最基本特征是依法监督,即行政监督本质上是一种限制约束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政治法律活动,是现代社会人民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现代民主政治结构中的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

(二)分类

行政监督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结果:

1.按监督的不同主体划分,可分为行政内部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

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国家行政活动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审计机关、上级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

2.按监督的不同作用划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对决策方案的可行性、决策实施的物质准备和精神准备的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事中监督是对决策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决策执行的方法、手段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事后监督是对行政决策执行的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任务完成的基本情况以及产生的结果和影响,了解行政决策的正确程度和失误所在,对错误的决策和违法行为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指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

3.按监督的不同方式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业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各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全部行政行为实行广泛的经常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政府机关依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监督对象的一切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专业行政监督是指上级业务部门对同级或下级机关行政活动的某一方面实行的监督,如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央政府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人事实行的监督。在我国,专门监督有两种: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

(三)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有:

1.评价作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纠正错误。

2.预防作用。通过监督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不当或过失的苗头,及时进行提醒、预警。

3.补救作用。对行政过程中的失误或不当行为作事后的补救和纠正、整改。对违纪及腐败的行政行为进行揭露、惩处,引以为戒。

4.改进作用。行政监督是一个发现问题、揭露弊端、提出批评、帮助改进的过程。

5.教育作用。行政监督可以增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有效管理的自觉性,也可以培养他们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就是行政管理机构内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的全面性综合性和多元性的

监督体系。

(一)政府自我监督:直辖监督、审计监督

政府是行政监督的对象,同时也可以是行政监督的主体。由政府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称为政府自我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政府自我监督可分为两类:

1.直辖监督

直辖监督是上下级行政组织之间按照隶属关系而展开的监督。

监督方法:工作报告、工作指导、工作督查、工作检查、复议。

2.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独立地对政府机关、财政金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加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国家进行财政、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审计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公共财政财务的收支行为。依其目的,审计监督可分为三类:(1)财政财务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3)财经法纪审计。

(二)行政外部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

行政外部监督是由外在且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对政府的外部制约,这是针对政府行政的第二道防线,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一道防线。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包括两个部分:

(1)督促部分,指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监察和调查;

(2)处置部分,指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纠正和制裁。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讲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表现。

监督方法:(1)听取和审查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法制审查;(3)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质询。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监督按监督主体又可分为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3.政党监督

政党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依法实施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①通过制定方针来导政谋政,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治责任和行政责

任;②对党员进行教育、约束,以促进依法行政、谋取公共利益;③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党员违法乱纪案件。

(2)非执政党的监督:参政党党员在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以全面监督政府。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保

持人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保持人民对政府的最终控制的最后手段。

社会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

果,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只有当人民群众的意见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以后,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监督方法:(1)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中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监督。(2)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产物,其基于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和结社权以及普遍人权来获得合法性支持,体现国家对公民主权的尊重。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3)大众传媒的监督。大众传媒监督是一种最有效、最快捷、最廉价、最易于操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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