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20年的时候,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

今年,北京、重庆、四川等省市再次发布通知,将试点长期护理险。

长期护理险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护理假也在逐步落地,为此,小编为您汇总了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护理假政策,具体如下:

1、北京: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6日实施

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9日实施

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5日实施

4、广东: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8年2月1日实施

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3日实施

6、山西: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实施时间:2018年9月12日实施

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实施

8、辽宁: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6日实施

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1月1日实施

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022年1月1日实施

11、福建: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7年3月1日实施

12、江西: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

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实施时间:2018年2月5日实施

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护理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征求意见:

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14、河南: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实施

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日实施

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3日实施

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实施

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在年满60岁的父母住院治疗期间,还将拥有不超过15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实施

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实施

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日实施

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1日实施

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实施时间:2019年10月1日实施

23、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2021年11月26日实施

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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