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一个婚姻关系,而结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最直接、最简便的证据。那么,没有结婚证还能离婚吗?
没有结婚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这两种情形对于能否离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双方因登记结婚而存在婚姻关系,自然是可以离婚的。具体而言:
1、双方协议离婚的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双方诉讼离婚的
起诉离婚的一方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方法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方法二: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条未规定是哪里的婚姻登记机关,但应该是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方法三: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只能当场查阅,而且它并不一直存放于当时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内,因此,当事人最好在查阅复印前,向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档案存放地,以免徒劳奔波。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能否离婚要视情况而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能否离婚要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可以诉讼离婚,但不能协议离婚。
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
此种情形,双方可以离婚,但是离婚的方式受到限制,婚姻登记机关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原因在于协议离婚的时候,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查明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也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能离婚,只能是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以协议解除,人民法院不处理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如果同居关系的双方想离婚的,只有先补办结婚登记才能离婚。
补办结婚登记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可以。而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时候,有结婚证了,没有结婚证的问题解决了。如果又发生损毁或遗失,可参照上文的方法解决。
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则会告知当事人要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补办,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只要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无论登记结婚的,还是虽未登记结婚但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的,都可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