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开始施行。
为回应市民关切,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
产假
增加天数 由30天延长至80天
修正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此次修正后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育儿假
夫妻任一方
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而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决定还提出,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领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此外,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护理假
照顾产妇及婴儿
男方加假5天
决定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决定将男方护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长到了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顾产妇及婴儿。
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 来看权威解答
昨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获悉,决定公布以后,有不少市民通过电话、网络、政府公开信箱等各种渠道询问决定中具体的条文怎么理解和适用。
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答案。
问:产假如何计算?
答: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为11月25日,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也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依据个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问:育儿假怎么休?
答: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是,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家庭、工作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即从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
问:男方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如何计算?
答: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护理假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