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百典解析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相对的一种责任形式,其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在此种责任形式下,两个以上的义务人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也同时被免除。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按照责任份额进行内部追偿。
二、常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中的承担违约、侵权责任时需要承担连责任,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筑法》、《食品安全法》、《票据法》、《旅游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投资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出现财产混同、股东出资瑕疵等情形,或者出资人、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自身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领域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存在借用资质、合法分包、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对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债务,法院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可能判令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中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
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其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以及追偿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一)追偿的范围
若法院判决多个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那么其中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只能在扣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份额后,就剩余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若法院判决某一被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他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因为此时其承担的仅仅是替代责任。也可以在扣除相应份额后再向其他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追偿。
(二)追偿的条件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一般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其已经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二是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其他所有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即在内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才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偿,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循环求偿,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应当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若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其也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即主债务人)追偿。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便不对其实际履行义务的金额作要求,其实际履行多少,便都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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