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时隔16年再次对这部关乎“半边天”的重要立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草案围绕就业性别歧视、性*扰等女性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为保障妇女权益构筑法律屏障。
中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2年,分别于2005年、201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个别调整。法律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各项权益保障,推动了男女平等国策深入人心。
此次修法,有哪些重要考量?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比如招录中“限定男性或者男性优先”、“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及意愿”等。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表示,对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多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导致实践中矛盾争议较多。从立法层面作出明确列举,便于实践中的识别和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做界定,这样以来,女性求职者面对用人单位一些招聘行为,比如问她婚育情况、体检看她是否怀孕等等是否合法,求职者也不清楚。法律中列举招聘中禁止从事的涉嫌性别歧视的行为,对用人单位是一个指引,对女性求职者来辨别是否发生了歧视行为和维权都有好处。”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约束性机制。比如,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增加了联合约谈机制,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明确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参照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等。
去年,北京大学女生包丽在男友精神折磨下自杀案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非暴力化手段成为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对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和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通过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禁止、严厉打击。”
女性是性*扰的主要受害者。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扰的女性占7.8%。
针对实践中性*扰“认定难”、“投诉难”问题,修订草案列举了性*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等。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从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第一次增加禁止性*扰条款,到2012年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到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国在法治层面防治性*扰的规定逐渐明确和细化。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在此前立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有助于明确相关方义务,维护女性权益。
刘小楠说:“修订草案期盼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预防性*扰条款的可操作性,给出更明确的指引。到底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性*扰?用人单位到底是做了什么样的工作才算是预防和制止了性*扰,才履行了防治性*扰的义务?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把很多原有的法律条款细化了,指引性、可操作性更强。”
此外,修订草案还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作出新规定。包括:增加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明确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