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管辖(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新立案追诉标准系列案件之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导语:行贿、受贿案件看似常发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数量不断增多,经营性活动也日益频繁活跃。在此过程中,一些为了谋求不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显现,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制度造成了不利影响。自1995年,我国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开始,1997年、2006年及2020年又分别以刑法修订或修正案的形式,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了修改调整,逐步将本罪的主体扩大至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目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已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在矿产资源领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矿业项目的投资交易等等经营活动,往往会涉及矿业公司、地质勘查单位、评估公司、行业协会等各种公司或组织。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交易项目中,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为了谋求不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其他名义违法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则会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下,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罪名详解

主体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构罪要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受贿数额不大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3、原有立案标准及变化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一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4、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在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中,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情形由2010年的“五千元以上”,至2016年时的6万元,再降至“三万元以上”,与受贿罪保持一致。体现了我国对于体制内外受贿罪同等追究打击的态势,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平等对待。

该条的修改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收取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数额不大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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