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从鉴定机构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伤害一般要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建议当事人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这样鉴定结果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伤残鉴定程序: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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