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被人所熟知的罪,传统的勒索案以行为人将受害人控制,然后以受害人性命作为威胁目标,让其给予财物;或者行为人以其私密事物作为要挟,让被害人给予财物。
那么,在法律中,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怎样的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从概念开始分析,在法律中,敲诈勒索的含义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要挟,以此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继而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四要素分别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如果意图占有的是合法财物,比如合法债务,那么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举个例子,假如甲借给乙100万元,乙是个老赖,在规定时间没有还钱。甲为了让乙还钱,于是强行将其非法拘禁,并用了一些轻微的逼迫手段,那么甲的行为并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有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共有两个: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类似的是抢劫罪,同样也是两个客体,不过这两罪是有区别的。敲诈勒索罪多了一项:其他权利。比如有些勒索案中,行为人会以受害者的隐私作为敲诈勒索的事项,这时行为人侵害的就是隐私权。然而,抢劫罪中,被侵害的客体仅有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没有其它权利。
另外,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客体的轻重程度是不一样的,两罪对财产权的侵害程度相当,而对于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抢劫罪侵害人身权利的程度更重,有时候会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如果侵害了人身权利,那么侵害结果并不会太重。
同时,这也是为什么抢劫罪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而敲诈勒索罪主要的量刑情节是涉案金额,因为如果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重伤或死亡,那么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敲诈勒索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像抢劫罪一样以一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对人身不会产生过强的伤害,一旦超过了轻微伤害的界限,便需要另罪处理。
最后是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此罪通常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害怕的心理,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也是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重点,抢劫罪的行为落脚点在伤害,但是敲诈勒索罪的落脚点在威胁,判断究竟是伤害还是敲诈,仍旧需要看伤害程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二者最主要的不同点是索要钱财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敲诈、勒索对象统一,而绑架罪被绑、被索要钱财道德对象不统一,一般是被绑亲友被索要钱财。
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甲之前偶然间掌握了乙的商业信息,随后以此为由向其索要20万元。不过甲没想到的是,乙的公司早就更改了有关于这项商业信息的事项,现在敲诈事项已经发生变更,所以乙没有理会甲。
甲得知自己事情败露后,便又生一计,将乙绑到了自己的车库里,随后逼迫他给家属打电话索要钱财。然而中间横生意外,乙的妻子、孩子早就对家产觊觎已久,根本不在乎乙的死活,所以没有按照甲的要求给予钱财。
甲得知后又转变想法,直接拿着刀指着乙说:“你现在就去银行把钱提出来交给我,否则你就会小命不保。”为了让乙害怕,他还将乙一条手臂砍了下来,直接导致其重伤。乙倒也是一条真汉子,大喊一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最终甲为了泄愤把乙杀害,搜身时意外从乙的身上搜到一个价值20万元的奢侈品,于是顺手牵羊拿走了。
在本案中,甲首先触犯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其行为达到了未遂的结果;其次,甲实施了绑架罪,同样因为乙的妻子、孩子这项意外因素而导致未遂;最后,甲先是触犯了抢劫罪,并达到既遂、致人重伤的程度(注意,抢劫罪不要求行为人抢到财物,造成人身伤害即可),随后甲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在杀人以后,他额外触犯盗窃罪。
尽管在现实中,我们几乎无法遇到这么复杂的案例,不过罪名的转化是有可能发生的。判断此罪与彼罪最好的方法就是掌握其内核——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是一类特殊的财产型犯罪,尽管这种犯罪不会对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太大的伤害,但是对人而言也是有威胁的。因此《刑法》以严厉的惩罚来惩治这类违法犯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