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昌路土地东胡同51号,身份证号:196710030120,电话:1803281。
被告:张,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小区5号楼1单元601,身份证号:198407222713。
被告:李,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小区5号楼1单元601,身份证号:19550527152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月息1.2%承担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敏然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的不动产(冀(2021)不动产权第0007977号)一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5日,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利息为月息1.2%,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被告李敏然以其在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的不动产(冀(2021)无极县不动产权第0007977号)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将款转账至被告李敏然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