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一定要把握好,根据民法理论的规定,这类的凭证并不属于物的范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经济业务类型更加复杂多变,交易形式本身也变化较快。现代交易方式得到普遍的应用,现金交易逐渐变少,票据交易等方式增多。
电子货币已经出现,并且在一些场合得到了应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新兴的交易方式必将会取代传统的交易形式。
在刑事犯罪方面,很多犯罪手法也是花样翻新,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对“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的认定非常重要,一定要谨慎把握好范围。这类凭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这种凭证能够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这是一种请求权。比如,证明存在一定物权的凭证,通过这种凭证能够获取一定的“物”,提单和仓单都是物权凭证。如果受贿人接受了这样的凭证,就属于贿赂的范围。
如果行为人接受了别人送的一台汽车,这台汽车就是贿赂的物,如果接受的是一台汽车的货单,然后根据货单到仓库去取货,货单就是物权凭证。
当期很流行的购物券也是这样的凭证,拿着购物券的人可以直接到单位去购买商品了,不需要再另外支取现金。
基于这种凭证可以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可以要求他人提供一定的物,还可以要求他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债券最为典型,比如国库券。
第二,根据这种凭证所记载的内容,能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能够用金钱来进行测量。如果这种物质利益为一个人所享有时,可以给这个人带来一定的精神利益,比如一张音乐光碟,不仅是一个物,还能给人带来精神方面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