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怎么写(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规定)

年后一位朋友从老家来北京找了份新工作,前几天陪朋友去签劳动合同并办入职手续。我顺手看了一下合同内容,其中有很多违约金条款让我着实有些惊讶,朋友也一脸不解,签个劳动合同也要约定违约金吗?所以今天就与大家分享我对朋友疑问的解答,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一问: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对适用违约金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设立。目前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约定竞业限制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内容。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比如,有些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需向公司支付几十万违约金,但凡公司中有懂法的就知道这条约定无效。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相关,因此有些人会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同起来,但二者并不是一回事,不履行的后果也不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是支付违约金;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后果是赔偿损失并且赔偿损失的依据可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支付违约金是无效的。

第二问: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公司随意定吗?

朋友与公司谈的待遇是月薪5000元,而他拿到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数额都是60万,着实吓到了这位职场新人。关于违约金定多少合适,目前法律是分情形规定的:

首先说,关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上限及具体计算方法,违约金上限就是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花的专项培训费数额。每位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需根据培训费金额、劳动者已服务的时间、服务期时间综合计算。计算方式:先计算服务期内每个月应分摊多少培训费,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应扣除的培训费;随后用总培训费减去应扣除的培训费就是该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上限。

举例来说,比如用人单位花12万送甲去参加专项培训,与甲约定服务期2年,甲培训回来后在单位工作了5个月后离职。那么,服务期内每个月应分摊0.5万元培训费,已履行5个月应扣除2.5万元培训费。据此,用人单位最多可要求甲支付的违约金为9.5万元(9.5=12-5*0.5)。

再说,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或计算方法。实践中,劳动合同中要么是约定一个具体数额作为违约金,要么是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比如约定违约金按劳动者一年工资的5倍计算。在诉讼判例中,违约金数额过高劳动者可以要求减少,司法实践中多是参考用人单位的损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案件事实由法官综合裁定。

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数额,即每月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在“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和“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数额”中选较高的确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按法定的最低数额执行,因此劳动者可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差额通常非常大。

综上,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上限,但实践中该违约金数额会根据具体案情将违约金数额控制在一个适当数额,公司单方面设定过高的违约金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朋友跟负责办手续的人委婉聊了聊之后说这都是公司统一用的合同文本不能改,最后朋友还是签了劳动合同,他说这里有问题的违约金条款可能就是放在这唬人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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