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从期满次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不能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案例
(一)刘怡良与王纪涛民间借*纠纷 (2017)沪****民初83653号
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期6个月,故该合同应于2017年5月21日期满。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共计4,250.40元,被告现仅付息3,520元,又未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余欠利息,显已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余欠利息730.40元,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归还本息应按未还本金的1%/天收取逾期违约金,已超过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现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二)侯新敏、张洪基民间借*纠纷 (2021)豫****民初465号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虽然原告认可二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0日,但在法庭调查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标准陈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侯新敏抗辩,2015年4月10日借据中的156000元系补偿利息的数额,但不能说明计算利息的标准和期限,原、被告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逾期利息规定,按照起诉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3.85%予以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崔建军与季恩民间借*纠纷 (2019)沪****民初2361号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应另行向原告每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除如数偿还当期应还款外,须按借款本金的0.7%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和借款本金的0.06%计算支付每日的逾期还款罚息。原告诉求被告从2017年12月25日起分别按每月0.9%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迟延还款违约金,实系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涉案合同至2018年2月23日期满,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应从期满次日即2018年2月24日起算,因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且两者之和已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标准,故本院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的逾期罚息、违约金,期限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总结
企业、个人等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逾期还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不少借*纠纷。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计算时的起止时间,实务中还存在争议。例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还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截至时间是实际清偿之日还是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建议在处理该类型纠纷时,分不同的期间进行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