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有一天你拥有了一套房子,却无法居住,这个场面是不是很滑稽?但,这正是有了“居住权”后的一种现象。
房产交易新负担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如今又多了一项“居住权”。我们看到,在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了一个“居住权”,那么,相关的登记操作规范,近期也在武汉开始施行。
这就意味着房产交易有了新负担!因为所谓的居住权,是与所有权分离的,是一种跟房屋所有人约定之后,拥有房屋的居住权,这个权利只保障居住,没有继承、转让的资格。
比如说,有人给亲戚设立“居住权”,他去世后,即便房子被子女继承,但亲戚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居住权不是随意可以设立的!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登记之时,明确居住条件及要求、居住期限、争议解决方案等。
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居住期限。居住权期限可长可短,由设立居住权的房主进行确定,可以1年,也可以5年,当然也能“终生有效”。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是不会消散的。
居住权≠租赁
至于要不要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所以,大家不能简单的把“居住权”想象成“租赁”,这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租赁的话,只是合同关系,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
而居住权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它与房屋所有权,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无房屋收益是原则,有房屋收益是例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租赁的话,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定,是可收回房子的。
而房子一旦设立了“居住权”,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也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二手房交易的雷区
那么,这一定程度上是在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是为那些“以房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在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那么,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时候,登记居住权,就能保障老人在去世之前一直有居所。
当然,另外一方面,这个居住权的存在,也确实会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复杂。
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因为,一旦存在居住权,即便买到了房子,也未必能住在其中。
所以说,这是以后二手房交易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