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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多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到期,但该单位未重新进行检测。该局认为,该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完好和环境安全,是明显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那么如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带着问题,记者联系到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曦遥。
记者:违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的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刘曦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记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刘曦遥:我们结合上述案例,若该单位因未检测该警报器,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那么该单位又应受到什么处罚呢?这就要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重大事故,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较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事故,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该单位还存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可处上述罚款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新《安全生产法》最高能够处一亿元的罚款。
但是对于国家来说,罚款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及社会负责。因此,我们呼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理解安全生产既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