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
- 一般程序
- 听证程序
- 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⑤发证(发证,贴标签,盖章)→⑥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法》
-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程序
一、听证启动方式
二、具体程序
特殊程序
一、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采矿权等有限自然资源的许可就属于特许事项许可。
二、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许可通过考核作出许可决定。
三、设备设施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例如,电梯的使用许可就是设备设施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