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温暖的港湾,心灵的归宿,夫妻所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一套房产,属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丈夫甲一人名下。在此期间,甲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决对丙负有赔偿义务。丈夫甲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名下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丈夫甲名下的该房产。执行过程中,甲的妻子乙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能否查封甲名下的财产?
根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登记在被执行人甲名下的房产,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查封。
二、如果作为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在妻子乙名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1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依照其规定,即使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只要这个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和配偶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妻子乙名下的房产。但在拍卖时,只能将拍卖价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所负债务,不得损害夫妻间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三、妻子乙提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排除对房产的执行?
设立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给予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但执行并不绝对代表会损害共有人的利益,乙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并不得拍卖,不能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但乙可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妻子乙能否要求先析产再执行?
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第3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是,被执行人配偶的析产诉讼在法理上有障碍。《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据此,在具备上述情形时一方才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妻子乙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权利的救济必须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未负债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未负债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受法律保护。对于该份额,未经依法分割,法院无法进行处置,但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程序。在实践中,多数未负债的夫妻一方提出异议时,往往请求对执行标的整体排除执行。这类异议,已经超出了其正当权利范围,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未负债一方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基于共有的情况,在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中,未负债一方作为共有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系正当权利,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行使。若在拍卖成交后,未负债一方仍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