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纠纷时,我们一般会采用调解、仲裁或是诉讼解决问题,那么这三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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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上理解
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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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特点
调解:具有意愿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的特点
仲裁:具体表现在案件的监督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费用低三个特点
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严格的规范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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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第三者
调解:调解机构或其他第三者,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仲裁:专门的仲裁机构。(非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
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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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调解: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适用于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
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
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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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机制
调解:在调解中,纠纷的解决只能建立在纠纷主体绝对合意基础上,第三者在调解过程中非以强制力而是以沟通、诱导、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仅起着促进、引导、协调的作用,对纠纷最终能否彻底解决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仲裁: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选定、有关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程序事项,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可选择仲裁所依从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纠纷,需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但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的做出,并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仲裁调解虽然发生于仲裁过程中,但它作为一种调解形式具有调解的部分特征,也应以当事人的完全合意为基础。
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诉讼内调解的达成也应以纠纷主体的合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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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优点和缺点
调解
优点:
缺点:
无有效监督机制,调解效力不稳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达成调解合意的内容行使反悔权,就会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仲裁
优点:
缺点:
诉讼
优点:
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