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遇到征地、拆迁或者行政机关对特定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可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于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未及时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事后多年又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那此时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吗?这就涉及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将行政起诉期限分为三类:一般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
一、一般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内容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比如,在强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向被拆迁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房屋,对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特殊起诉期限。
特殊起诉期限,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最长起诉期限。
最长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不知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也不知道诉权及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最长时效。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则不得超过5年。
律师提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在期限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