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高层建筑的消防是特别要引起人们注意的事项,一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因为救火不易,往往会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如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教室公寓大火事件,导致多人伤亡。近期引发大众关注的林生斌事件的起因也是高层建筑起火(司法机关认定保姆莫焕晶纵火),林生斌以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的消防责任也是一项值得法律关注的重大事项。本文以刑法的视角,对于我国刑法在规制消防责任方面进行一个梳理和分析。
一、刑法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因消防责任导致的事故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139条,具体表述如下: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现要构成本罪条件还是相当“苛刻”的,一是要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二是因拒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第7条对于本罪的构成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1. 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 构成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0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在第15条进行了如下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