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实践中被害人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物,如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
第二种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采用毁坏性手段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如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行为。
针对第一种行为,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即可,因为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手段获得利益,否则将可能使得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利。
针对第二种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自治,被害人作为民事主体,是可以放弃该部分权利的。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分子承担双重责任。比如甲抢劫乙,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乙致轻伤,在抢得人民币1万元后逃窜,乙入院治疗总计花费5千元,在这种情况下,针对1万元法院需要判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针对乙治疗费用5千元,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抢劫过程中使用的刀具,判决依法予以没收。
最后一点,在赔偿经济损失和财产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其背后是“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拆除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当前实践中,一些监狱规定,服刑人员只有在罚金刑执行完毕的,才予以建议减刑,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及家属缴纳罚金的积极性高,在同时存在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家属往往选择缴纳罚金而不承担其他责任,这种情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引起关注,如果其坚持缴纳的,不能以罚金收取,而是作为民事赔偿或退赔的财产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