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原则有哪些(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那么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一定要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达吗?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有时间要求吗?(点击题目查看原文)

二、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是否可以明确出申请回避的时间?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明确出申请回避时间恰当吗?(点击题目查看原文)

三、告知听证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行政机关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听证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终止听证。

四、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能否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由此可知,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时,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基于谨慎原则,避免当事人后续基于某些原因又申请听证,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可待听证期满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如何?

《行政处罚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修改将听证笔录的效力发生了质的变化。听证笔录不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因素,而是作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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