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法律效果:

(1)特殊正当防卫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即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导致不法侵害人防卫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2)如果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可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当然解释)。但不能因此认为,一般正当防卫只要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联性:

特殊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主观条件),但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

3、防卫对象的本质要求: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犯罪”。“犯罪”与一般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同义,是指违法行为,是否要求不法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或者具有罪过,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存在分歧。

(2)“暴力”。这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因此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一般重伤不算,例如砍掉大拇指)的紧迫危险。

4、防卫对象的列举与概括规定:

(1)“杀人、抢劫、强*、绑架”。这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2)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这是对暴力犯罪的概括规定。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无论是列举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都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3)“行凶”。这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根据《人体重伤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适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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